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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山东省高等学校美育工作评价方案的通知
2018年04月24日 14:15   山东省教育厅网站

鲁教体字〔2018〕6号  

各高等学校: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美育工作,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5〕71号文件全面加强和改进学校美育工作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6〕36号)要求,依据教育部《全国普通高等学校公共艺术课程指导方案》,我厅制定了《山东省高等学校美育工作评价方案》(以下简称《评价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高校要从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办好人民满意高等教育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美育工作的重要意义。要以开展美育工作评价为契机,改进公共艺术课程教学,开足开齐公共艺术课程;加强教师队伍和学生艺术社团建设,提高美育育人成效;加大美育投入力度,扩大美育资源。要建立以教学管理部门为主,团委、学生、财务、后勤等部门和有关艺术院系共同参与的美育工作协调机制,确保美育工作深入开展。 

  自2018年起,我厅将依据《评价方案》组织开展全省普通高校美育评价工作。 

  请各高校根据《评价方案》《山东省高等学校美育工作评价指标体系》(见附件1)要求,认真开展美育工作自评,形成自评报告,并填写《山东省高等学校美育工作管理部门信息表》(见附件2),于5月20日前将电子版发至指定邮箱;纸质版加盖公章后邮寄至我厅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处。电子版可登录山东省教育厅门户网站,在“政策文件”栏下载。 

  联 系 人:翟文璐  联系电话:0531—81916565  

   电子邮箱:twyyishu@163.com  地    址:济南市文化西路29号 

                                                         山东省教育厅 

                                                         2018年4月16日 

   

  山东省高等学校美育工作评价方案

  为全面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美育工作,推进高校美育教学改革,完善美育课程质量保障体系,提高美育育人成效,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和改进学校美育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5〕71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5〕71号文件全面加强和改进学校美育工作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6〕36号)要求,依据教育部《全国普通高等学校公共艺术课程指导方案》,制定本方案。 

  一、评价目的 

  发挥美育育人功能,促进学生全面发展。落实《全国普通高等学校公共艺术课程指导方案》要求,推动高校将公共艺术课程纳入各专业教学计划,使学生通过鉴赏艺术作品、学习艺术理论、参加艺术活动等,树立正确的审美观念,培养高雅的审美品位,提高人文素养;了解、吸纳中外优秀艺术成果,理解并尊重多元文化;发展形象思维,培养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提高感受美、表现美、鉴赏美、创造美的能力,培养造就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以评促建,促进高校开足开齐开好公共艺术课程。公共艺术课程是国家为培养高素质人才而设立的限定性选修课程,是我国高等教育课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高校实施美育的主要途径。高校必须按照国家规定设立专门的公共艺术课程管理部门和教学机构,配备专兼职公共艺术课教师,保质保量地完成艺术限定性选修课程和任意性选修课程的教学计划。 

  构建完善的美育实施体系,促进高校提高美育育人成效。引导高校根植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深厚土壤,汲取人类文明优秀成果,不断丰富和完善美育课程体系,加强音乐厅、剧场等美育场馆和学生艺术社团建设,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的艺术展演活动,积极构建课堂教学、课外活动、校园文化、艺术展演四位一体的美育实施体系。 

  二、评价内容 

  包括公共艺术课程设置、教学管理、教师队伍、艺术实践、条件保障等。 

  (一)课程设置。 

  高校应将公共艺术课程作为限定性选修课程纳入各专业教学计划,面向全体学生开设,并纳入学分管理。 

  鼓励高校根据本校学科建设、所在地域等教育资源的优势以及教师的特长和研究成果,开设各种具有特色的艺术选修课程或系列专题讲座,以满足学生的不同兴趣和需求。 

  (二)教学管理。 

  为保证公共艺术课程的开设和教学质量,高校应设立专门的公共艺术课程管理部门和教学机构。 

  (三)教师队伍。 

  高校担任公共艺术课程教学的教师人数,应占在校学生总数的0.15%—0.2%,其中专职教师人数应占艺术教师总数的50%。 

  (四)艺术实践。 

  高校应加强学生艺术社团建设,鼓励学生人人参与。定期举办大学生艺术节和艺术展演活动,丰富大学生校园文化生活。发挥艺术文化对社会的服务功能,组织学生进行志愿教学、社会调研、慰问演出、公益展览、对外交流等。 

  (五)条件保障。 

  高校应将开展美育教学和艺术展演活动所需经费列入年度预算;为公共艺术课程教学配备必要的专用教室和器材;为大学生在校内开展艺术展演活动提供符合要求的展演场馆;为赴校外开展艺术实践和对外交流活动提供必要的食宿、交通、安全等条件保障。 

  三、评价实施 

  采取高校自评与我厅组织专家实地复核评价相结合方式进行。 

  在每学年结束前,高校应依据《山东省高等学校美育工作评价指标体系》对本校美育工作进行自评、打分,形成自评报告,于6月底前报我厅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处。 

  我厅每年选取一定比例的高校组织开展实地复核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予以公示。 

  四、评价等级评定 

  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满分100分,90分以上为优秀,80-89分为良好,70-79分为合格,69分以下为不合格。 

  五、其它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山东省高等学校美育工作评价指标体系.docx

    2.山东省高等学校美育工作管理部门信息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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